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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收费公路对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通行费实施方案(暂行)》摘要

来源:陕西省交通厅收费公路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0-10-08 10:37:10 点击量:2527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载货类汽车通行费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规范货运市场秩序,保护公路桥梁,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公平合理,鼓励合法装载,引导发展,稳步推进” 的原则。

计重收费的标准

(一)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合法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收取仍按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

(二)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基本费率和计算办法确定:

1、基本费率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0.08/吨·公里;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1.25/吨·车次。

非封闭式高速公路按省政府批准的现行费率标准换算其对应的非封闭式计重收费费率标准;非封闭式执行单向收费标准的其费率标准为双向收费基本费率的2倍。

2、计算办法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均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以内(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在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非封闭式收费公路行使的多轴大型车辆,计重收费基本费率根据《指导意见》模型,其车货总重正常装载部分10吨至40吨之间线性递减到50%和80%。

试行计重收费的路段,暂不收取超限运输补偿费。

3、统一并明确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以下简称GB1589国标)的要求。根据GB1589国标的规定,本着简便易行原则,在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其车货总重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7吨;

——四轴货车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以上货车49吨。

 

收费管理

(一)通行费管理的其他规定,仍按照交通部、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的通行费,随现行车辆通行费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对载客类汽车、手扶或小四轮拖拉机、载客机动三轮车的收费,按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其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四)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应予免缴通行费及“绿色通道”的运输车辆,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违法运输的,执行计重收费,不再享受免费政策。

(五)客货两用车,统一归入载货类汽车。

(六)试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年限,仍按陕政发〔20035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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